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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3號

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台南市新營太子宮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建螢、周慶隆、謝文章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各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總計78,00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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