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0號
- 原告
- 楊啓祥
- 被告
- 崇靖智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崇靖智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物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