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
- 原告
- 陳建州
- 兼
代 收 人 陳燕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