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殷琪
- 原告張宇彤
- 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 告 張宇彤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2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5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於109年6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原告迄至109年7月15日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各1紙在卷足憑(見補字卷第17頁至第23頁)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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