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 原告
- 奇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7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