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2號
- 原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沐萬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831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