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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鴻企業社(合夥商 號)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1565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55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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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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