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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育菱

上訴人
即被告
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4,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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