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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
    陳慧薇

  • 原告
    陳錫吉
  • 被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陳錫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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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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