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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陳錫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告
明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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