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葉淑儀
- 上訴人陳錫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陳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鈦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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