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 上訴人
-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高美雯
- 被上訴人
- 科技部南區科學園區管局
- 法定代理人
- 蘇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110年10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