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4號
- 反訴原告
- 綠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雲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皇甫、曾銘鴻、楊惠芳、李蔡鳳珠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反訴原告對於反訴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有排水過水權存在;反訴被告應容許反訴原告在該兩筆土地設置排水設施,不得有任何禁止或妨害反訴原告排水過水之行為,惟未據其繳納反訴之裁判費。經查,本訴原告係請求反訴原告(本訴被告)返還系爭土地,而反訴原告係請求反訴被告就系爭土地有過水權,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且反訴增加非本訴原告之楊惠芳、李蔡鳳珠二人為反訴被告,是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應繳納反訴費用。又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2,528元【計算式:1,111,898元(948-6地號土地:52,300元×21.26平方公尺=1,111,898元)+910,630元(969-17地號土地:56,316元×16.17平方公尺=910,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022,528元】,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1,0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