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34號
- 上訴人
- 陳林春桂
- 被上訴人
- 極牛火鍋餐廳
- 法定代理人
- 楊耿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2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14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