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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號

原告
潘誌和
被告
吳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其借款將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107年2月14日前口頭約定願分期付款予原告,然未依約定還款等語。查被告之戶籍地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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