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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榮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告
泰昌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進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複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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