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號

塗銷地役權設定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施志遠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士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加寶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上訴理由及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役權設定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