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91號
- 原告
- 京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良
- 訴訟代理人
- 楊珮如律師
- 被告
- 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文趂
- 被告
- 連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應容許原告進入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內拆除附表所示設備,並將設備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紀文趂、連明榮應自民國(下同)109年4月24日起至前項所示設備拆除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
三、被告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萬7,804元,及自10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9,0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7,933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24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9萬5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儷都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儷都大飯店)、紀文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儷都大飯店於106年11月24日邀同紀文趂、連明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冷熱共生型節能熱泵設備工程專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約定儷都大飯店自107年1月1日起,以每月租金3萬元,租用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節能系統工程設備(下稱系爭設備);由原告施作配管、配電、保溫等安裝工程;積欠租金達1期以上,經催告仍未清償,原告得終止系爭契約。因儷都大飯店自109年3月起即未依約繳納租金,經原告於109年4月催告,儷都大飯店仍未清償,原告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㈠儷都大飯店返還系爭設備;㈡儷都大飯店、紀文趂、連明榮連帶賠償工程損失10萬元;㈢依不當得利、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儷都大飯店、紀文趂、連明榮,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系爭設備拆除返還予原告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萬元;㈣另儷都大飯店曾委請原告施作送風機保養工程,工程費用10萬7,804元,尚積欠2萬7,804元未清償,亦起訴請求清償等語。
㈡聲明(見本院第13頁、第69頁):
⒈儷都大飯店應容許原告進入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內拆除系爭設備,並將系爭設備返還予原告。
⒉儷都大飯店、紀文趂、連明榮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系爭設備拆除返還予原告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3萬元。
⒊儷都大飯店應給付原告2萬7,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㈠儷都大飯店、紀文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連明榮:伊已繳納逾2年租金,現因武漢肺炎的關係生意不好付不出租金,伊現在經濟上確實有困難,連水電費都去申請分期。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的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書、設備清單、統一發票、收款記錄表、律師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24頁、第27頁至第28頁),核屬相符,而儷都大飯店、紀文趂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至連明榮則稱因經濟困難而無力償還,然所辯之詞係履行能力問題,尚非得拒絕清償之理由。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㈡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甲方【按即儷都大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按即原告】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乙方得無條件終止契約且拆回本設備:一、積欠技術服務費【按即租金】達1個月以上。…」。查儷都大飯店自109年3月起即未給付租金,經原告於109年4月6日以理如法字第000000000號律師函催告儷都大飯店於函到3日內清償,然儷都大飯店於109年4月7日收受上開律師函後,屆期仍未付清積欠租金,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儷都大飯店並於109年4月23日收受起訴狀繕本等節,有該律師函暨回執、起訴狀繕本送達回執在卷可參,是系爭契約業已終止。從而,原告請求儷都大飯店容許原告進入臺南市○區○○0段00號建物內拆除系爭設備,並將設備返還予原告,即屬有據。
㈢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無權占用他人之物,依社會通常概念,可能享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所有人受有無法使用收益之損害,所有權人自得請求占用人返還該利益。再所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係指因其本質上並非合法契約下所稱之租金,而僅係因占有人使用收益之結果,致所有人無法出租而收取租金,形同占有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所有人則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故於認定占有人應返還之利益時,得以若占有人以承租方式占有使用時所應支出之租金為依據,則此項相當租金利益之認定,自可參酌原先出租時之租金數額。查系爭契約於109年4月23日終止,業如上述,惟儷都大飯店於系爭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系爭設備即屬無權占用,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自109年4月24日起至系爭設備返還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萬元,自屬有據。
㈣原告主張儷都大飯店曾委請原告施作送風機保養工程,工程費用10萬7,804元,尚積欠2萬7,804元未清償,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及收款記錄表為證,是原告請求儷都大飯店給付2萬7,804元,應予准許。
㈤另系爭契約第15條第4款固約定:「如甲方【按即儷都大飯店】2年內因非可歸咎乙方【按即原告】之原由主張終止契約,應賠償乙方無法回收使用部份之工程損失總計10萬元整,租滿3年得減工程損失3萬元整。…」,然本件係原告終止系爭契約,而非儷都大飯店終止契約,顯然不符系爭契約第15條4款之約定。況系爭契約為未定期限租賃契約,系爭契約第15條第4款約定之用意係安裝、拆回系爭設備時會有工程費用成本,若承租人未使用達一定年限即終止契約,出租人會有成本效益不足之情況(參本院卷第86頁至第87頁),則系爭契約第15條第4款目的顯然是在承租人承租未達一定期限而終止租約時,要求一定工程費用之損失補償,自不宜逾越文義而擴張解釋於出租人終止契約亦有適用,蓋出租人是否終止租約本可基於經濟效益而考量,又若出租人終止租約,承租人不予返還系爭設備,出租人亦得依不當得利等相關規定請求使用系爭設備之代價。是原告於終止租約後,依系爭契約第15條第4款請求工程損失10萬元,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不當得利、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儷都大飯店容許原告進入臺南市○區○○0段00號建物內拆除系爭設備,並將設備返還予原告;請求儷都大飯店、紀文趂、連明榮自系爭契約終止翌日之109年4月24日起至系爭設備拆除返還予原告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3萬元;請求儷都大飯店給付2萬7,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關於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名 │ 數量 │ ├──┼───────────────────┼───┤ │ 1 │RHD-108AT冷熱共生型熱泵主機(中古) │1台 │ ├──┼───────────────────┼───┤ │ 2 │RHD-108A空氣對水型熱泵主機(中古) │1台 │ ├──┼───────────────────┼───┤ │ 3 │60RT-水冷式螺旋冰水機(中古) │1台 │ ├──┼───────────────────┼───┤ │ 4 │雙層不鏽鋼立式儲熱水桶(10T )(中古) │1台 │ ├──┼───────────────────┼───┤ │ 5 │0.5HP熱泵循環泵(中古) │2台 │ ├──┼───────────────────┼───┤ │ 6 │1HP主機冰水泵(中古) │1台 │ ├──┼───────────────────┼───┤ │ 7 │2HP主機冰水泵(中古) │1台 │ ├──┼───────────────────┼───┤ │ 8 │1HP主機冷卻泵(中古) │1台 │ ├──┼───────────────────┼───┤ │ 9 │2HP主機冷卻泵(中古) │1台 │ ├──┼───────────────────┼───┤ │10 │2HP區域冰水泵(中古) │1台 │ ├──┼───────────────────┼───┤ │11 │5.5HP區域冰水泵(中古) │1台 │ ├──┼───────────────────┼───┤ │12 │2HP變頻恆壓泵(中古) │1組 │ ├──┼───────────────────┼───┤ │13 │節能控制箱 │1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