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告
沅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富、黃亮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2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