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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請求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SRT COMMODITI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許藝蓁即許凱莉
被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本件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給付美金1,149,612.48元之同時,交付上訴人黃金964.44盎司」,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而其上訴聲明則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給付美金66,287元之同時,交付上訴人黃金55.61盎司」,經本院電詢其上訴範圍後,覆稱本件僅為一部上訴,應認上訴人僅就本院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交付黃金55.61盎司部分提起上訴。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1,490元 【計算式:美金1,735.35元(起訴時每盎司黃金價格)×55.61盎司×30.17(起訴時美金兌新臺幣匯率)=2,911,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1,200元,尚有13,66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66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合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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