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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被上訴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旺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市區○○路○段00巷00號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本訴敗訴部分及反訴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57,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23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14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36,650元(計算式:57,336元+79,314元=243,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6,650元(本訴部分57,336元、反訴部分79,31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本訴敗訴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對於反訴部分之上訴,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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