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伍逸康

  • 原告
    李國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國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鑫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康紀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