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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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瑞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