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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大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5,9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8,6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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