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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請求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原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24,46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63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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