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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告
慈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圖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孔德鈞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45

2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788,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6,9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452

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106,452元,即駁回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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