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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吳金芳

  • 當事人
    黃俊輝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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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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