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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琦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信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

重訴字第288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

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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