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豐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漢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昭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3,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昭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3,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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