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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桂美

上 訴 人
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山
上 訴 人
永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2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595元,未據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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