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原告
- 老船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禎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2,69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擴張為69,390,519元(見原告110年4月29日準備書㈡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2,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22,696元,應再補繳200,024元(計算式:622,720元-422,696元=200,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