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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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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啟禎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2,69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擴張為69,390,519元(見原告110年4月29日準備書㈡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2,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22,696元,應再補繳200,024元(計算式:622,720元-422,696元=200,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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