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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請人
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和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10月13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曾光海 │華南商業銀行│順春紙器│108年9月5日 │88,494元 │PD4389580 ││ │ │北台南分行 │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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