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東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滿堂
- 訴訟代理人
- 陳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
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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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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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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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私立育德工│元大商業銀│東正鐵工廠股│108年6月30日│51,500元│AH2342211 │
│ │業家事職業學校 │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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