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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請人
東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滿堂
訴訟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
    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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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私立育德工│元大商業銀│東正鐵工廠股│108年6月30日│51,500元│AH2342211 │
│    │業家事職業學校  │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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