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請人
盧秝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
    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永冠泰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盧秝溱│108年11月20日 │53,000元│LB3365733 │
│    │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