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吳金芳
- 原告許清良、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許清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8 年12月9 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08 年12月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藝芳髮飾股份有限│台新商業銀行 │許清泉 │108 年12月5日 │15,956元 │BH669- │ │ │公司 │海佃分行 │ │ │ │13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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