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許清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
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8 年12
月9 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08 年12月18日刊登於本
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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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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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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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藝芳髮飾股份有限│台新商業銀行 │許清泉 │108 年12月5日 │15,956元 │BH669- │
│ │公司 │海佃分行 │ │ │ │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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