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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請人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代理人
王幸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1
    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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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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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108年10月31日 │152,880元 │FR2453993 │
│    │司                │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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