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陳正忠即駿陞企業社
- 代理人
- 楊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將公示催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三信商業銀行台南分│三信商業銀行台南分│國立臺南啓智學校 │108年5月3日 │42,310元 │BZ0000726 │ │ │ │行陳宏益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