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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請人
蘇永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18 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鑫順企業社楊子德│台灣中小企業│108年12月21日 │50,000元│AG1228890 ││ │ │銀行台南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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