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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請人
偉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12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於108 年12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
    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
    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9 年6 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9 年6 月28日
    週日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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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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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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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工業技術研究院    │108年10月17日 │30,000元          │0686892         │
│    │營分行            │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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