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黃馨緯即黃一成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蕭宜槿即黃一成之繼承人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告於本院
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10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8月10日
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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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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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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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三星 │084-NX-0003523-5│1 │308 │
│ │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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