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睿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睿丞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此項期間,依其性質為不變期間,不許法院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聲請人逾此期間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係「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 個月內」,即本件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後6 個月為申報權利期間,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3 個月內即應聲請除權判決。本件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可稽,復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依上開說明,本件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8 年10月11日屆滿,聲請人本應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09 年1 月13日(109 年1 月11日為星期六休息日,同年月12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109 年1 月13日代之)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109 年9 月28日始為本件聲請,有聲請人民事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稽,是本件聲請已逾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00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睿丞精密科技有限公│107年4月11日│ 15,437元 │ 006-032-0552192││ │南分行 │南分行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