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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請人
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和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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