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許嘉容

聲請人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玉堂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108年10月1日 241,500元 FR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