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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許嘉容

  • 當事人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9號聲 請 人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玉堂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108年10月1日 241,500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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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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