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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張麗娟

  • 當事人
    蔡宸業即易潔企業社蔡宜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蔡宸業即易潔企業社 代 理 人 蔡宜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年10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高培馨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0002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王子汽車旅館王涓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學甲分行 易潔企業社蔡宸業 108年12月5日 26,892元 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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