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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廖建瑋

聲請人
王清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4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9年4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薪富商行郭俊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民國108年12月31日 9,27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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