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8號

聲請人
卓建宏即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8月21日公告於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8年8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福麒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力揚國際通│108年4月30日│4,452元 │2641770   │
│    │賴禮真      │行永康分行│運企業社  │            │        │          │
├──┼──────┼─────┼─────┼──────┼────┼─────┤
│ 2  │加合樹脂企業│第一商業銀│力揚國際通│108年4月30日│10,091元│LB3511542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善化分行│運企業社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