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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曾美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曾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2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7月1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彥汝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五花馬國際│台灣中小企│108年4月30日│55,440元 │AH1726092 │ │ │行銷股份有│業銀行永大│ │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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