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號
- 聲請人
- 甘碧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
字第3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9月30日於本院網站公
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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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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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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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2035-9│1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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