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 請 人 李佳臨 趙冠豪 夏培鈞 洪慧珊 紀廷遠 江中凱 莊婉茹 趙曉晴 蘇信輔 王紫蘭 吳錦依 鄧乃瑜 蘇真誼 王政翔 黃塏秝 謝宇恆 蘇婉儀 蔡宛甄 兼上列十八人 之代理人 陳秋如 翁偉聰 葉宛甄 方胤恆 劉沛晴 相 對 人 祥安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㈢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㈣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㈤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㈥法院。㈦年、月、日。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人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向本院聲請就民國109 年5 月27日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惟前開聲請狀關於聲請人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有記載錯誤、或有贅載號碼、或有漏未記載等情形;聲請人或其代理人,亦未於聲請狀內簽名;民事委任狀有聲請人姓名與委任狀簽章欄聲請人姓名不符之情形;及未成年人未由其父、母共同為其法定代理人;且未提出聲請狀內所載證物等諸多錯誤及欠缺,不合首開法定程式。本院於109 年6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缺漏之法定程式,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09 年6 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