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佳臨 趙冠豪 翁瑋聰 夏培鈞 洪慧珊 紀廷遠 江中凱 葉宛蓁 莊婉茹 趙曉晴 劉沛晴 蘇信輔 王紫蘭 吳錦依 鄧乃瑜 蘇真誼 王政翔 黃塏秝 方胤恆 謝宇恆 蘇婉儀 蔡宛甄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陳秋如 相 對 人 祥安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關於「翁偉聰」應更正為「翁瑋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駱映庭